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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作為山坡地保育利用循環運用。 二、國有森林用地解除後林木砍伐所需分擔之支出。 三、國有森林用地、原野地放租及放領所需支出。 四、辦理山坡地水土保持、緊急災害搶修及國有山坡地查定所需支出。 五、辦理推、挖土機作業所需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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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