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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2條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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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