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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3條

工友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總額,應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前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為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所計得應領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基數。 第一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工友最後在職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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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