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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 一、禠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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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