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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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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