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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7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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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