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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 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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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