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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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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5條
會計報告規定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清冊。 五、基金收支表。 各團體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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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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