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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工商綜合區,指都市近郊之交通便利地區,在一定範圍內之土 地,依其區位與當地發展需要規劃設置,供輕工業、試驗研究、修理服務 、工商服務、運輸倉儲、批發零售等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或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劃定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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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