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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申請開發設置工商綜合區時, 開發人應規劃申請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生態綠地,並依當地環 境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需要,予以植栽綠化或維持原有生態環境。 開發人得選擇將前項生態綠地捐贈予國有或以代金代之。 開發人對於第一項之生態綠地選擇以捐贈方式為之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 前,辦理完成地籍分割、移轉登記為國有。選擇以代金代之者,應於申請 建造執照前繳交國庫;其代金,以取得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之。 前項捐贈之生態綠地,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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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