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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1條

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立 許可及辦理登記。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於 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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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