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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13條

工廠歇業者,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過一年者。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或汽車 修理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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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