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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4條

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定 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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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