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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 第7條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7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建立產品流向資訊,包括下游廠商(商號或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批號、產品、規格、數量、重量及交貨日期等資料,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保存資料紀錄至銷售日期後二年。」之負擔。 如未依前項規定建立完整資訊者,視為未建立產品流向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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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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