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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第14條

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五 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五百平方公尺者, 以一處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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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