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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4條

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 二、對機密事件應保守祕密不得洩露。 三、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名譽之行為。 四、執行職務不得接受餽贈,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之事件應行迴避。 五、保管之文書財物應善盡保管責任。 六、離職或調職時,應將所經管會務業務、財物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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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