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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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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12條
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十五、財產之處分。 十六、章程之修改。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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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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