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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49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7條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第48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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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