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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第17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7條
工業區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工業主管機關出租或出售予區內 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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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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