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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廢止編定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稱因環境變更無繼續存在必要之認定標準如下 : 一、工業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無法 或難以修復時。 二、為因應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工業區之區位對附近生活環境發生不良 影響,經檢討劃入都市計畫範圍,並經該劃入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者。 三、為因應產業環境轉型,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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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