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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第3條

工業區海埔地之開發,應由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 或興辦工業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於該工業區核定編定公告後,擬具造地 施工管理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定。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含下列書件: 一、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申請書。 二、工程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及工程預算書。 三、工程施工計畫書。 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人得依工業區開發需要以分期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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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