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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9條

前條第二款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 二、用地變更規劃之用途。 三、用地變更規劃位置、範圍及其總面積。 四、工業區產業狀況調查與分析 (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用途,進行該產業 調查與分析) 。 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取得與處理計畫。 六、實質發展計畫 (含土地使用配置計畫、或工廠佈置計畫、交通規劃、 停車規劃,並檢附變更前、後基地平面配置示意圖) 。 七、變更規劃影響報告及改善計畫 (包括交通、停車、用水、用電、景觀 、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等 ) 。 八、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等) 。 九、開發進度 (包括預定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月進度表) 。 十、預期效益 (以達成所提規劃目標之程度表示)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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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