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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條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限於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相互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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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