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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23條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用地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 營運設施等人工設施外,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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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