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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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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3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 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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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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