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第36條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6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 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AI 白話解釋
← 第35-2條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