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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5條

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之需要,對於其開發 之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各種用地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職權變更規劃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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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