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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68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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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