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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工業主 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 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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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