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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39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 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 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及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等,並應依海關 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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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