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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第45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45條
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港區消防之單位視危險物品 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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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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