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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 第48條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48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應拒絕其進港: 一、載運之危險物品有安全顧慮者。 二、載運染患國際檢疫傳染病或其可疑之症狀,有影響國內檢疫或安全之 虞者。 三、船體嚴重受損有沈沒之虞者。 四、其他有違港口禁令或無進港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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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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