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第1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