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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4條

船舶自用或區域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時,應經公民營事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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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