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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公告內容應依核定之設置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基本規範、投資期間及範圍。 二、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三、租金、權利金收取標準。 四、申請資格與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五、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六、申請案件之評審項目、時程與標準,及核准駁或評決方法。 七、與投資興建契約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八、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其變更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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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