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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第15條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適應環境之下列性能: 一、不受設置場所之溫度、溼度、粉塵、振動等影響。 二、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或爆燃性粉塵積存之場所,而有火災爆炸之虞者,其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危險區域劃分,具有適合該區域之防爆性能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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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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