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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可使緊急停止裝置立即動作。 二、具有可檢知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內所必要之光軸數目。 三、採取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來自投光器之其他光線感應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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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