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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條

雇主選用機器人時,應採取避免下列危害之措施: 一、錯誤操作、錯誤動作及故障時引起之危害。 二、動力源異常引起之危害。 三、因人、物之進入可動範圍引起之危害。 四、關連機器故障引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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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