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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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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