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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9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移動式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控制面盤操作機器人時,除操作緊急停止裝置外,無法再以該控制面盤以外之其他裝置使該機器人發生動作。 二、在教導狀態下,控制面盤動作之開關,放手時可自動使該機器人立即停止動作之構造。 三、連接於控制面盤之移動電纜線,應有必要之強度及耐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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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