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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派)。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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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