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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相關事項標準 第8條

災害生活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該人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已具領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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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