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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工業銀行因投資關係得派任其負責人或職員,兼任生產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兼任董事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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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