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經許可設立工業銀行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