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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為健全工業銀行業務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辦法所為之許可或核准,得於必要範圍內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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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