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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本會就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並得令設立或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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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