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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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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 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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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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