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 第67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7條

第 九 章 徵收程序 › 第 二 節 車輛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橋樑)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車輛受益費之徵收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68條經徵機關應在收費站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一、工程名稱。二、施工範圍。三、經費預算。四、奉…
← 第66條看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