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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建置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二、建置相關工程技術資料庫。 三、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其他輔導事項。 前項輔導措施,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協調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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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