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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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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第33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次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及註銷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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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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